表1-2: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类别
| 标准(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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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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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无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数少于公式测算人数时,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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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表2-1: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
范围
| 标准(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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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八区(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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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江南八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对青苗和附着物实行综合补偿标准,多不退,少不补。国土部门按照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测算公式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市政府指导价基础上确定具体补偿价格,并从该综合补偿费用中为所有权人列支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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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2至2-14为青苗和附着物具体类别和市政府指导价格,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确定具体补偿价格的参考依据,协商确定的具体补偿价格包含在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
表2-2:青苗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类 别
| 品 种
|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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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
| 一般蔬菜
| 4.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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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蔬菜
| 3.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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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作物
| 水稻
| 1.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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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类、玉米、山芋
| 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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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类、芝麻、花生
| 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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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菜
| 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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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作物
| 棉花、甜菜、麻类
| 3.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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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蔗
| 3.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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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香瓜
| 3.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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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莓
| 3.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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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材、香料
| 3.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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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类
| 精养鱼
| 3.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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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鱼
| 2.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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