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16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16日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第九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开支。”
三、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步换届选举时,县级选举委员会可以委托乡级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选举法》、本细则和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