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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附表二: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原房补偿款

区位补偿款

房屋

结构

补偿标准

单层沿高加价(米)

成新折算(年)

区  位

营业用房

非营业用房

≤5

﹥5

≤15

>15

钢筋砼

 

600

1、单层沿高﹤3米的,不计单层沿高加价;

2、单层沿高等于3米的,单层沿高加价30%;

3、单层沿高大于3米的,在30%的基础上每增高1米单层沿高加价上浮10个百分点,不足1米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4、单层沿高等于6米的,按60%加价;

5、单层沿高大于6米的,在60%的基础上按每增高1米加价10元计算。

100%

90%

85%

近郊

400

250

砖 混

一等

400-550

二等

三等

砖 木

一等

280-440

二等

三等

木结构

 

300

远郊

300

200

简 易结 构

一等

110-180

不结合成新

二等

披 房

一等

60-90

二等

三等

备  注

1、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按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计算;

2、生产性用房的室外地坪、围墙的补偿按附表四标准计算;

3、本表中已含房屋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的另按附表三《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计算;

4、半地下室按原房补偿款的50%计算;

5、远郊指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和铁心桥、西善桥街道秦淮新河以南地区,建邺区的江心洲街道,栖霞区的靖安街道、八卦洲街道、龙潭街道范围;近郊指江南八区中远郊以外的范围;

6、带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拆迁,在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

7、多层非住宅房屋每层层高的加价参照单层沿高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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