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参照市物价局有关价格标准进行调整。
4、以上没有涵盖到的特殊类别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五、拆迁安置房申购款的计息标准
拆迁安置房申购款利息归被拆迁人,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适用范围
1、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执行此标准。在此之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2、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
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关于超期过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宁国土资〔2006〕287号文)同时作废,《
南京市拆迁中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宁房拆〔2005〕79号文)中关于征地拆迁自行过渡费标准部分同时作废。
4、本通知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2、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3、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
4、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一: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
| 二
| 三
|
原房补偿款
| 购房补偿款
| 区位补偿款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成新折算(年)
| 安置房位于绕城公路以内的,按其基准价格的70%确定;安置房位于绕城公路以外的,按其基准价格的80%确定
| 区位
| 补偿标准
|
≤5
| >5
≤15
| >15
|
钢筋砼
|
| 600
| 100%
| 90%
| 85%
| 近郊
| 150(1998年南京市区城镇土地级别中属于五级地的执行200元/平方米)
|
砖混
| 一等
| 400-550
|
二等
|
三等
|
砖木
| 一等
| 280-440
|
二等
|
三等
|
木结构
|
| 300
| 远郊
| 50
|
简易结构
| 一等
| 110-180
| 不结合成新
|
二等
|
披房
| 一等
| 60-90
|
二等
|
三等
|
备注
| 1、原房补偿款按被拆除的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成新后计算;
2、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按220平方米计算购房补偿款;
3、区位补偿款依据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的区位,按被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按220平方米计算区位补偿款;
4、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5、半地下室按原房补偿款的50%计算;
6、本表中已含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的另按附表三《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计算;
7、远郊指雨花台区的板桥街道和铁心桥、西善桥街道秦淮新河以南地区,建邺区的江心洲街道,栖霞区的靖安街道、八卦洲街道、龙潭街道范围;近郊指江南八区中远郊以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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