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属于本通告第一条(一)种情形的纳税人,无论上一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按
《办法》的规定,于2011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三、属于本通告第一条(二)、(三)、(四)种情形的纳税人,均按
《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四、属于本通告第一条(五)种情形的纳税人,其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