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2010〕9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和2010年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政策和措施通知如下: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付房租额。
2.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可以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支付首付款不超过首付额。
3.职工偿还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可以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每年使用金额不超过当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职工新开立账户并缴存一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夫妻双方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或账户被封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
4.灵活就业人员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保障性住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40%下调为20%。
5.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家庭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人均生活保障最低标准。
6.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不足以支持还贷的,可以由贷款申请人提供第三方担保。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计算,可以包括本人及其配偶和保证人的收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三)对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给予贴息。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发放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低收入家庭按《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09〕63号)要求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