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琼府〔2009〕6号)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机关和交通、工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明确相应的处室具体承担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构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工作格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要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要坚持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本辖区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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