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2010年12月20日起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申领环保标志。核发地点为市环保局驻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办事处(湖里区枋湖路388号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4、2010年12月20日前已完成汽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的,可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申领环保标志。核发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5、用车数量在10辆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集体办理。
6、非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原则上须回原籍申领环保标志,如确需申领本市环保标志,应提供机动车登记地授权委托书(由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或环保部门提供)。
7、无法确认环保标志种类或机动车所有人对所发环保标志存在疑义的,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已领取的环保标志(复核时需提供)和《厦门市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可申请一次复核鉴定或技术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领取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的补发、代办程序
1、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补发申请表》,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到核发点申请补发。环保标志补发暂不收取费用。
2、代理他人申领环保标志和申请补发手续的,除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外,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环保标志的有效期
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环保标志有效期限届满,须经过排气污染检测合格,方可申请换发。
(五)环保标志的使用与管理
1、环保标志由环保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要求统一制作和核发,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环保标志应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内侧右上方。伪造、变造、买卖环保标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待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基本结束后,本市将适时对无环保标志及黄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采取禁止、限制通行措施。
(一)禁止、限制通行的时段、区域等事项,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