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园区审核与认定
第十二条 认定的区域生物产业园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建立了高层次的组织领导与协调机构。
2、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并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3、有持续扶持园区建设与生物产业发展的财政性发展资金。
4、初步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集聚,有若干个生物产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市州创建的园区现有生物产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30亿元,拥有2家以上销售额过亿元企业,5家左右销售额过5000万元企业,10家左右销售额过1000万元企业;县(市)创建的园区现有生物产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有销售过亿元的龙头企业和若干销售过5000万元的骨干企业。
5、具备较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区内生物产业研究与开发(R&D)总投入原则上达到总销售收入的5%以上。
6、统计体系较为健全。
7、园区发展总体规划通过了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园区的功能定位、产业规模、集聚程度、增长速度、创新能力、国际化程度、发展环境、发展目标、发展潜力、当地政府扶持措施等进行评估,科学、公正、高效地提出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 评估认为园区建设方案可行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请省生物产业发展暨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通过省生物产业发展暨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区域生物产业园区,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并授牌“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城市名)生物产业园”。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授牌的区域生物产业园除继续享受当地及所在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省政府支持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区域生物产业园区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对于不达标的区域生物产业园区予以摘牌。已经授牌的区域生物产业园区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予以摘牌,并暂停所在市、州申报省生物产业发展等省级专项资金资格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