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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发改高技〔2010〕1014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发改委(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推动全省生物产业发展,加快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鼓励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区以外的地区发展生物产业,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发展,我委研究起草了《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经省生物产业发展暨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组织施行。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步伐,推动全省生物产业发展,落实《湖北省生物产业发展规划(2008-2015年)》,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创建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或“园区”),规范园区申报、认定、考核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生物产业园区是指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区以外创建的在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生物环保等生物产业领域具备比较优势,符合省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和生物产业基地建设规划要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并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生物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区域生物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园区创建

  第四条 园区要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生物产业集聚化发展为重点,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通过宏观引导,实施政策扶持,创新体制机制,将园区建设与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引导企业、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园区集中,努力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配套完备、各具特色的产业聚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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