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优惠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凭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的《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到医疗机构就诊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第十三条 支持、鼓励和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自愿为优抚对象就医提供医疗减免和优惠服务。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院至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按照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及县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款等。
(一)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支付需求,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从县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民政部门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医疗补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对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平衡预算和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及时向劳动保障、卫生部门提供优抚对象参保的有关资料,核发《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备案制度;将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