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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解决。
  第五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各级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使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 不属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和户籍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参保费用由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地民政、财政部门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帮助解决。

第三章 医疗补助

  第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确保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其他优抚对象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抚恤补助关系所在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九条 残疾军人在单位已享受的医疗待遇高于本办法的由原单位继续予以保留,不得降低保障水平。
  第十条 对优抚对象实施医疗补助包括以下方面:
  为其他优抚对象每人设立门诊账户,用于平时在医院门诊的开支。
  对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并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民政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结合我县实际,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封顶线为年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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