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2009〕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琼民优字〔2009〕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居民户籍且在本县领取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试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给予优 抚对象在医疗服务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章 医疗保障
第四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部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