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擅自生产、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卫生部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负责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工商部门:由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负责查处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六)公安部门:负责按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陵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陵水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卫生局、陵水工商局配合。
四、时间安排
全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于2009年集中开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9年3月底-4月中旬)。制定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整治阶段(2009年4月中旬-9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对本地区计生药械、成人“性用品”生产、流通、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
(三)督查总结阶段(2009年9月-10月)。县人口计生局、陵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陵水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卫生局、陵水工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将组成若干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全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2009年10月30日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对计划生育药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局出发,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履行好法定职责。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级政府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大案要案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人。各乡镇要及时向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