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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全区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三)程序意识淡薄,因程序违法而败诉。从2009年全区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来看,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仍比较严重,程序违法成为其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土地、林业行政裁决中,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主要存在以下程序违法问题:有的调查、踏界、勘验争议现场时没有通知相关当事人参与,有的作出的权属争议勘验图或者勘验、调查笔录等无当事人签字,有的在调处过程中错列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有的没有组织当事人质证、调解就直接作出处理决定,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有的未经法定的调解程序径行裁决。在其他类型案件中,行政机关因程序违法导致败诉的有:作出决定前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未举行听证;未告知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或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没有依法作出正式的书面决定或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对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仍予以登记或省略法定的必经程序进行登记等。
  (四)对法定职权认识不清,因超越职权而败诉。如在资源类行政案件中,有的行政机关依法无权处理的却对当事人的土地山林权属争议作出处理;有些权属纠纷本应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理的而乡镇一级人民政府超越职权作出处理;有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依法律规定村员会、乡镇政府只有该类纠纷的组织调解权);有的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将争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给个人所有;有的行政机关超越权限作出行政处罚;有的行政机关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事项作出答复、批复或进行许可;有的行政机关使用强制性的行政批复方式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有的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房屋拆迁中,有的城建部门既未能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又未得到法律授权即根据批准强行拆迁,导致拆迁行为被确认违法并被判赔偿当事人损失;有的行政机关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仍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裁决导致败诉。
  (五)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败诉。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没有适用任何实体法律、法规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败诉。如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认定为工伤决定通知书时没有适用任何实体法律法规作为依据。2.对权属争议定性不准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而败诉。如某县政府将土地权属纠纷错误认定为土地承包纠纷,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但因定性错误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导致败诉;又如某县政府将“水事”纠纷认定为“水利”纠纷,作出处理决定时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适用法律错误。3.错误适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而败诉。如某农林水利局2006年依照1987年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1992年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出行政处罚,而上述两法规已分别于1997年和2004年进行了修订。4.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错误适用新颁布的法律而败诉。如某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对 1996年至2002年发生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适用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而不适用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败诉。有些行政机关不履行受理或调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法定职责;有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有些物价部门不履行价格监管的法定职责;有些房屋登记机构不履行对当事人已经合法取得的房屋进行权属登记的法定职责;有些交通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答复或处理;有些教育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颁发许可证的法定职责等。
  三、关于进一步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
  (一)高度关注涉民生案件的行政执法效果,严格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行政,慎用自由裁量权,避免矛盾升级。
  民生问题与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休戚相关,越是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越要高度关注民生。近年来,涉民生的行政案件日益多发,特别是与民众生存直接相关的土地、林业、拆迁、房屋类案件,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类案件在去年也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上诉、申诉、信访案件也以涉民生案件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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