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比率不高,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普遍不够重视,甚至仍有行政机关不能正确对待行政审判的司法监督。
2009年全区法院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一、二审行政诉讼共23件,出庭应诉率为0.56%。其中梧州市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9件,为全区最多。玉林市4件,百色、河池两市各3件,柳州市2件,贵港、南宁两市各1件。崇左、防城港、钦州、来宾、桂林、北海、贺州七市均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与2008年相比,法定代表人出庭情况基本上没有改变,出庭应诉率仍处于极低水平。这表明,在广西,行政诉讼还没有引起各级行政机关“一把手”的足够重视,对法院行政审判的司法监督还不能正确对待。在当下向“法治政府”逐步转型的时代背景下,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成为一个地区政府法治化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营造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和政府执政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表明,经济越是发达的地区,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比率就越高,希望行政机关对此给予重视。
(五)行政与司法互动有所增强,但各地构建行政机关与法院合力化解行政争议的互动、联动机制成效不大。全区法院司法建议提出数量有大幅增长,但反馈率低,且各地差别明显。
2009年,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38号《
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地法院均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措施。广西法院在服务“四保”大局,强化行政审判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妥善处理官民矛盾,促进依法行政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崇左中院深入行政机关宣讲行政诉讼法律知识,该市两级法院均与同级政府法制部门举行不定期的“工作碰头会”,积极帮助行政机关查找执法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苍梧县法院“提前介入”案情较为复杂的“三大纠纷”案件,在不介入具体案情处理的前提下,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贵港中院与市政府法制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提出相应的执法建议;钦州市两级法院借助多方力量配合法院案件协调,取得良好效果等。但需要指出的是,全区构建行政机关与法院合力化解行政争议的联动机制还未取得明显的成效,且尚未能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成熟、高效、统一的行政与司法联动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
此外,从2009年法院司法建议的提出和反馈情况反差大,即提出司法建议多,但反馈率低的情况来看,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司法监督存在某些“偏见”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据统计, 2009年全区法院共提出司法建议78条,相比2008年(11条),提出司法建议数量大幅增加。除来宾、北海、贺州三市外,其余各市均针对典型个案提出了司法建议。其中,南宁市提出司法建议总量最多,共26条;其次是梧州市共提出16条司法建议,居第二位;河池市共提出13条司法建议,居第三位。但是,2009年全区法院只有40条司法建议收到了相应行政机关的反馈,反馈率只有51.28%,且各地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反馈情况差别也很大。其中贵港、百色、钦州三市反馈率最高(三地提出司法建议数不多,分别为4条、2条、2条)均为100%;南宁市司法建议反馈率为84.62%,排名第二;崇左市司法建议反馈率为66%,排名第三。柳州、桂林、河池、防城港、玉林四市司法建议反馈率为0。
2009年广西各地市法院司法建议提出、反馈情况折线图(图略)
这表明,不少地方的行政机关对法院针对个案提出的司法建议不重视,甚至可能存在一定“偏见”,认为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是不给行政机关面子,对提出的司法建议不积极回应与采纳。2009年广西高院共向行政机关提出3条司法建议,但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的任何反馈。
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理念指导下,司法建议是法院向行政机关主动建言献策,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积极化解官民矛盾,不断强化行政审判服务功能的重要举措,希望各地、各级行政机关对法院司法建议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分析
对2009年全区行政机关败诉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败诉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认定事实不清导致败诉。在土地、林业行政裁决案件中,有的行政机关未查明争议地范围、四至或面积;有的行政机关未查明争议地的经营管理情况;有的行政机关未查明争议地权属变动的相关历史事实;有的行政机关裁决所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在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中,登记机关对权属来源不清的土地进行初始登记。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案件中,也存在因认定工伤、养老待遇的事实不清而败诉的情况。
(二)证据不足导致败诉。主要体现在:有的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的行政机关轻信某个或某几个孤证作为处理依据;有的行政机关未对材料予以核实,所采信的证据存在真实性或关联性瑕疵而败诉;有的行政机关在证据采信上随意性较大,轻易否定或肯定某些材料的证明效力,导致结果错误。特别要指出的是,某些地区还存在行政机关消极应诉,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而败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