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举报在瓜菜生产中违法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用农药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举报瓜菜生产中使用常规农药但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举报其它农药经营、使用违法行为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农业、工商等职能部门举报农药经营、使用违法线索。
受理举报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表,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和举报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应当认真记载;举报人不愿意透露姓名和表明身份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查实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根据举报线索,农业、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处理完毕后,应当对处理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完备后建立案卷归档。
第九条 对举报人、举报记录等应当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除司法取证或案件移送外,不得泄露有关举报信息。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泄密者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金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跨省、市县区域的举报案件由省级农业、工商等职能部门负责奖励,举报奖励金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举报奖励金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审理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执法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奖励标准,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