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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0〕1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农药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经营、使用违法案件,确保我省瓜菜生产用药安全,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农业、工商等职能部门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或督办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设立统一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举报电话,号码为:12316和12315。

  第四条 举报农药经营、使用违法线索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的案件线索事先未被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同一案件相同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人;同一案件不同线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视每个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别予以奖励,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单一案件的奖金额。

  负有农药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六条 举报农药经营、使用违法行为线索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在农药经营过程中违法销售国家和省明令禁用农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举报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或地下、流动销售农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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