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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四统一”原则。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应与港口、机场、通道等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统一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确保边防检查设施建设落实到位。二是坚持前瞻性原则。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既要立足口岸现实情况,准确把握口岸发展的趋势,又要充分考虑科技发展的变化,做到适度、合理、有序规划建设,确保跟进口岸发展。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既要统筹考虑边防检查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和工作流量等方面,又要兼顾边防检查政策变化、查验方式创新和查验科技发展的需要,确保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的持续性,实现与口岸发展、边防检查业务需求相统一。

  二、立足发展,以国家保障政策为依据,加强和规范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

  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包括对出入境人员、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查验、监管时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边检机关在口岸开放区域范围内的办公、业务用房、生活配套设施等。加强和规范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主要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单位建设标准(暂行)的通知》(计投资〔1999〕280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公境〔1999〕69号)的规范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4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及经费来源问题的通知》(国经贸〔1993〕520号),以及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制定的《广西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标准》(桂公边〔2010〕173号)等文件规定,重点解决制约和影响边防检查工作的设施建设问题,切实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一)规范新开口岸和扩建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口岸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及经费来源问题的通知》第八条中关于“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发〔1993〕44号文件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新开口岸和扩建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所需地方负担的建设资金”的要求,重点解决口岸扩大开放和扩建过程中设施建设落实不到位的突出问题,切实改变边检硬件设施与口岸发展之间的矛盾。对口岸新增国际客货运航线、海(河)港口岸新增涉外码头泊位和增开陆路通道的,口岸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对边防检查查验、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以及监管条件等进行可行性调研和验收,在启用前完成边防检查监管及查验设施建设,确保边防检查设施建设与口岸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对已开始运行但尚未经国家验收,属于开放范围的新建码头泊位,要坚持“立足发展、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原则,以公安部相关建设标准要求为依据,为边检一线执勤人员和前沿查验单位提供现场执勤、办公、监护和生活设施。对于临时开放的边境通道和沿(河)海水域要在国家批复启用前,以满足边防检查勤务工作为标准完成边防检查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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