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根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具体核算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由土地储备直接支出,土地储备间接支出,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分摊费用等构成,按照《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确定的土地储备支出明细对应核算。
第十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由市审计部门按照《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予以审计认定。审计认定结果作为确定、核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的依据。
第五章 土地移交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约定和经审核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将具备供应条件的地块及其相关资料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储备,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
第十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完成后,土地移交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一)四至范围清楚,面积准确;
(二)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征地拆迁程序合法,补偿足额到位;
(四)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他项权利经济责任清楚并处理完毕,无抵押、担保等债权债务纠纷;
(五)经市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审计报告、农用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证注销文件、土地勘测定界、宗地测量成果等相关资料齐全完备;
(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合法完整;
(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熟化工程,达到昆明市规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熟化标准;
(八)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有相关部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九)工程费用结算清楚,支付无争议;
(十)达到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
第十九条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拨付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可以在土地移交时先行拨付相应资金,也可以在完成土地供应、财政部门核拨土地储备资金后再行拨付。具体拨付方式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