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前期工作,配合土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报批,并承担土地报批税费;
(四)负责协助土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地面建(构)筑物调查统计工作,拟定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按程序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根据委托合同,负责拟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报委托机构审核。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开发范围、面积、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状况、开发计划、开发成本测算、工作完成时限、实施方式等;
(六)负责配合土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购,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地上地下管线的迁改工作;
(七)负责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八)承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移交前的土地管护工作;
(九)承担规定或约定的其他涉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到的规划、建设、环保、滇管、水利、林业等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办理。
第十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在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定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移交时应当达到规定和约定的标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员,按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建设规定和约定标准,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自行进行整改。
第四章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和成本
第十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所需资金。
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