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农用地征转和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收回报件;协调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办理储备土地登记发证相关手续;配合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依法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催收、追缴土地供应成交价款等相关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及时完成项目成本审计认定工作,并提供审计结果。
主城四区、东川区、呈贡县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土地征转用组件上报,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负责配合协助市规划部门编制片区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组织报批等相关工作。
其余8个县(市)政府:负责土地征转用组件上报,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负责编制片区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组织报批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面积;
(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标准;
(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
(四)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
(五)工程监理、验收和结算;
(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的认定、预拨和返还;
(七)合同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受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根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业务流程要求,填报《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流程表》,建立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计台账,报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审查备案。
县(市)区政府委托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可以参照市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业务流程,建立本辖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业务流程。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筹措;
(二)依据市规划局提供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配合土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组织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