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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对“清理整顿”完善的用地,按照相关表格内容逐项审核;

  (五)对军事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的,按照相关表格内容逐项审核。

  对地上建(构)筑物,按照相关表格分类进行:

  (一)对房屋结构类型,按照相关表格内容逐项审核;

  (二)对附属结构类型,按照相关表格内容逐项审核。

  征地、拆迁完成之后,对项目情况及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情况,按照相关表格内容逐项审核。

  第十九条 片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费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用、绿地景观设施建设费用等配套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受委托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根据委托合同的内容按概算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结果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认定。

  第二十条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需纳入的轨道交通、道路交通建设、河道、滇池治理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费用,由市住建局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结算结果,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分区土地供应地块中予以分摊。

  第二十一条 对由县(市)区政府或者受托的国有投资公司完成收储、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供应的土地,由市级审计部门对土地储备支出进行审计认定,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储备机构编制地块储备方案。储备方案包括土地储备支出构成和总额。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的方案报市储委会批准后实施,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的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支出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 市级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土地储备支出,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市级土地储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受托实施土地储备的,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土地储备支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国有投资公司拨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分期入库的,按照入库进度,上述单位按照同比例分期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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