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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照《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7号令)等规定执行。对于企业改制、企业“退二进三”和经济适用房、“清理整顿”、闲置土地的收储,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按政府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管理费,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经审计认定的其他直接和间接支出总额的2%预提计入土地储备支出,土地供应后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2%计提;按照完成委托事项直接支出总额的3%向受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实施土地储备的单位支付管理费;按照征地费总额的2%向征地实施单位支付征地工作经费;按照拆迁费总额的2%向拆迁实施单位支付拆迁工作经费;市级国有投资公司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10〕68号),统一按照审计所确定的总投资额的16%给予投资回报。

  第十七条 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核算,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1号)及《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3号)等规定执行。按此制定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进行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工作。

  第十八条 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实施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的,需对所在片区(分区)收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土地权属调查,房屋进行产权、结构、面积等调查,审验土地、房屋的合法性,还原房屋建筑的净值,在此基础上汇总成相关表格,再按不同类别分类进行:

  (一)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照相关表格内容逐项审核;

  (二)对一般划拨土地及属于市、区财政金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相关表格内容逐项审核;

  (三)对协议出让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相关表格内容逐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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