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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期统计调查是指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云南名牌产品、昆明名牌产品的企业定期填报《名牌产品跟踪调查表》,并将此表报至所在地质监部门,由各县(市)区质监部门收集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名推委办公室。统计调查的内容包括名牌产品经济发展指标、自主创新能力、质量管理水平等。

  专项检查是指对全市名牌产品中存在较大质量风险的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由市名推委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实施,产品抽样检验不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建立本地区的名牌产品跟踪管理档案,对辖区内的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内部管理、产品质量水平、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提出本地区名牌产品经营状况分析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名推委办公室将会同市名推委相关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监控,并限期整改:

  (一)用户(消费者)对企业名牌产品意见较多,经调查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二)名牌产品在市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一般性指标(不包括涉及安全、健康等强制性指标)不合格的;

  (三)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经济效益出现明显滑坡的;

  (四)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九条 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名推委办公室负责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经市名推委讨论通过后,属于昆明名牌产品的,市名推委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昆明名牌产品称号;属于云南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的,由市名推委上报省名推委进行处理:

  (一)名牌产品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检查严重不合格或出口商检中严重不合格的;

  (二)名牌产品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人体健康、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事件,经调查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三)名牌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商标专用权丧失的;

  (五)名牌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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