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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0〕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由市质监局牵头拟定的《昆明市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昆明市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全市更好地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加强对全市中国名牌产品、云南名牌产品、昆明名牌产品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发展动态,促进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云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昆明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名牌产品跟踪管理是指对所有在有效期内的名牌产品实施后续跟踪,积极履行行政监管职能,全面掌握名牌产品发展动态,为市政府提供全面准确的名牌产品发展数据,为政府推进名牌战略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三条 每年对有效期内的名牌产品进行一次跟踪管理。

  第四条 跟踪管理的范围为全市在有效期内的获得中国名牌、云南名牌和昆明名牌产品的企业。名牌产品类别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名牌。

  第五条 跟踪管理工作由市名推委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各县(市)区名推委分别在辖区内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后续跟踪管理主要采用年度审查、定期统计调查以及专项检查等方法。

  年度审查是指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云南名牌产品、昆明名牌产品的企业每年开展自查,并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提交《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年度自查报告》,所在地质监部门对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进行材料审查后,将辖区内名牌产品的年度审查结果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名推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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