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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准入条件

  参照(渝府发〔2010〕78号)有关规定,积极引导本县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主城区

  1.本县籍农村居民在重庆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县籍农村居民在重庆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县籍农村居民在重庆主城区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二)县城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在县城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三)园区

  本市籍农村居民在园区务工经商1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四)其他乡镇

  本县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五)其他规定

  1.本市籍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四、保障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另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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