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二)为列入超限超载不良行为记录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四)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十四条 货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治超义务:
  (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二)运输的货物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三)装载货物时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四)随车携带装载单,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承担治超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货运源头等单位履行治超义务情况监督检查;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装载、配载、卸载现场秩序;
  (四)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六)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抄告等职责。

第三章 路面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固定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站。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站应当设置必要的卸货场地。
  新建、改建公路的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站,应当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采取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的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
  在未设置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站的路段,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流动检测,查处车辆分载、合载、绕行等逃避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路计重收费站发现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将相关称重信息及时报告、移交治超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农村公路的需要,在农村公路的出入口设置符合地方标准的限高、限宽设施,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
  第二十条 对确定为危桥的,桥梁管理部门或者桥梁所有单位应当设置限制标志,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通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