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搜救效果评估工作由负责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搜救机构组织进行,负责评估的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总结报告。
632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现场指挥及搜救力量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搜救机构报告搜救总结。
633总结评估较为重大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搜救机构应召集专家组成员参加,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634搜救效果总结评估报告应报送上级海上搜救机构和同级政府审核或备案。
7 应急保障
71应急准备
省海上搜救机构根据海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需要,制定本省海上搜救发展规划,划定应急避险海域,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711基础建设
(1)根据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调整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的设置。
(2)按照海上运输行业的发展需要,逐步建立、配备与国家海上搜救机构相对应的通信手段和设备。
(3)鼓励装备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根据港口经济发展和海上突发事件的规律,制定应急海上救助队伍建设规划。
712避险水域
(1)各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调查了解各自辖区水域情况,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特点和水域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2)海洋功能区划部门在进行海洋功能区划时应对划定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的需要。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海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常规和海上搜救应急通信设备,并建立设备使用、保养制度,保证搜救应急行动通信畅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供支持和保障。
721公共通信
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加强设备和线路维护、管理,确保海上搜救应急公众通信网安全畅通:
(1)加强对海上搜救机构陆上通信专用线路的维护,确保陆上通信安全畅通。
(2)发生海上险情时,根据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3)协助海上搜救机构建立应急机制,提供手机等通信设备的定位服务。
722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
海事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对以下工作作出安排,确保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海上应急通信网的畅通:
(1)按照要求建设和维护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并进行值守。
(2)对海上搜救机构的有关通信线路和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
(3)优先确保海上应急通信。
73应急力量和保障
73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省海上搜救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指定全省海上搜救力量,有关分支机构应协助对各类搜救力量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2)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3)海上搜救机构应根据需要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的储备工作。
732交通运输保障
(1)海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2)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对海上应急实施交通运输保障。
733医疗保障
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应联系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海上搜救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该机制应符合《
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
734治安保障
在有关重大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中,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海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35资金保障
(1)省、市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海上搜救应急资金。应急资金根据搜救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确定,以险情发生地政府承担为主。发生Ⅲ级以上海上险情,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申请,省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2)海上搜救机构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资金。
736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