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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534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任务

  (1)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出动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2)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中,随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听从指挥,及时报告动态。

  (3)向现场指挥提出搜救行动建议。

  (4)协助现场指挥对现场搜救行动进行记录和总结,报告搜救机构。

  535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54应急行动的终止

  541负责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且根据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条件判断,幸存者已经不存在生还的可能性;

  (2)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已经获得成功,紧急情况已不存在;

  (3)海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42终止应急行动的决定由负责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搜救机构作出。发生较大以上海上险情,作出终止应急行动的决定,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搜救机构。

  55安全防护

  551应急搜救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海上搜救机构对参与应急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发生涉及火灾、化学品、危险品等高风险海上险情,现场应急救援部门应特别加强应急救助人员的安全防护,对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进行登记,必要时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应急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搜救机构可以请求上级海上搜救机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552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1)现场搜救力量负责现场获救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提供指导。

  (2)获救遇险人员安全转移后,有关部门根据职责采取安置、医疗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3)客船遇险时,船舶应根据船上应急计划首先对乘客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海上险情涉及其他船舶、设施及人员安全,或者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疏散和其他安全防护工作。

  56信息发布

  561信息发布的原则

  (1)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由承担应急指挥任务的搜救机构或上级搜救机构对外发布,当上级搜救机构对外发布信息时,本级搜救机构发布的信息应与其一致。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险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62信息发布的内容

  (1)海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健康状况,医疗和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63信息发布的形式

  根据险情性质、海上搜救应急工作情况和社会关注程度,信息发布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召开新闻发布会。

  (2)在各种媒体上进行宣传,或邀请媒体记者介入现场进行报道。

  (3)通过热线电话或网络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台办或外事办协助安置;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协调安排遣返。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台办或外事办协助处置。

  62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搜救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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