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险情评估
对形势较为复杂的险情,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对险情进行评估,内容包括:
(1)船舶自救、互救的可行性及效果。
(2)可以调用的搜救力量,投入后可能取得的效果。
(3)气象、海况、距离对搜救行动的影响。
(4)险情的级别。
(5)救助落水人员的措施、方法的可行性。
(6)责任区力量完成搜救工作的可能性,是否需要其他的援助。
(7)确定初步的搜救应急反应方案。
515特殊情况的处理
(1)海上险情发生地不在本责任区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责任区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向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2)省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海上险情报警,应立即通知搜救责任区的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对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权限有疑义的,应立即报请省海上搜救中心确定。
(4)搜救行动涉及相邻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的,应立即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5)接收到由于火灾、爆炸导致的海上险情时,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
(6)接收到海上保安事件时,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并关注事态发展,给予必要的协助。
516险情初期应急处置流程图
52分级响应
521分级响应的原则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按照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省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发生任何海上险情,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2)责任区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应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响应。省海上搜救中心可直接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3)省海上搜救中心可随时介入分支机构组织的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开展应急响应,或对分支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522省级响应
(1)海上险情事态特别严重、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应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职责。
(2)发生上述海上险情,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上报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并就重大问题进行请示,按照上级指令组织开展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3)必要时,省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工作。
53应急反应
531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1)制定并适时调整应急搜救方案,确定搜救区域,选择适当的搜寻、救助方式,并组织实施。
(2)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调动应急力量时应遵从快速、有效的原则,考虑水文、气象和水域环境等条件以及应急力量的安全因素。
(3)指定现场指挥,下达搜救任务。
(4)根据情况召集专家组,或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指定负责人。
(5)确定海上搜救应急通信方式。
(6)履行险情信息上报和应急指令下达的职责。
(7)组织、协调落实有关应急保障措施。
(8)组织、协调有关后期处置工作。
532应急指令内容
海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指导搜救力量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搜救应急指令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险情种类、遇险者的情况及所需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及有关情况报告的要求。
(6)其他必要的信息。
533现场指挥的任务
(1)迅速对现场的情况进行评估,报告应急指挥机构。
(2)执行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指令和任务。
(3)具体组织、协调搜救行动。
(4)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机构。
(5)确定现场通信方式,协调搜救现场通信。
(6)根据现场情况,对应急搜救方案提出修正意见或建议,提出增加或减少搜救力量的建议,提出结束、中止或继续搜救行动的建议。
(7)组织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对现场搜救行动进行详细记录,并总结现场应急搜救工作,报告搜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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