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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4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及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42海上险情信息的报告

  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级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1)发生任何等级的海上险情,应立即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

  (2)发生重大以上海上险情,可越级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按照同级政府的有关要求向地方政府报告险情,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22省海上搜救中心

  发生较大以上海上险情,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省政府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险情初期的响应

  511最初接到险情信息的海上搜救机构承担初步信息的收集与核实责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发生险情的详细情况,至少掌握以下险情信息:

  (1)常规信息:船舶或航空器名称、国籍、呼号;当前位置、联系方式;所有人、经营人名称及联系方式;救生艇(筏)数量和状态。

  (2)事件信息: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和原因;船舶损坏情况;载货情况(货物种类和数量、绑扎系固情况);污染状况。

  (3)船员、旅客信息:船员、旅客数量;伤病、死亡、失踪、被困人员数量和状态,船医和医救能力。

  (4)救助情况:已采取的自救、医疗救助措施和效果,外来力量的救助情况,救助请求等。

  (5)现场(海洋、水文、气象、地质)信息: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气温、水温,冰况,能见度,水深,海底底质等。

  (6)现场附近船舶、设施、航空器信息:事发现场附近的商船、公务船、渔船、军事舰船、设施、航空器情况。

  512险情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海上搜救机构通过以下途径对海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

  (1)直接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核实遇险情况。

  (2)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核实遇险情况。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当报警船舶为外国籍船舶时,应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代理人向报警船舶所属国搜救部门联系核实遇险情况。

  (5)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6)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7)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10)其他途径。

  513应急指挥

  经核实确实发生海上险情的,搜救责任区所属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指挥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海上险情事态特别严重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直接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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