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处置的有关指导、协调工作,并提供相应的环保信息支持。
(17)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协调在旅游景区或海上游客发生的海上应急事件。
(18)省地震局负责提供中长期地震趋势预测及短期地震预测信息。
(19)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搜救机构开展工作,具体组织指挥本地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22应急指挥机构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河北海事局,负责指导全省海上搜救工作,根据需要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主要职责:
(1)拟订全省海上搜救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2)具体负责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运行、更新和管理。
(3)拟订全省海上搜救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
(4)拟订省海上搜救经费预算,实施预算方案。
(5)划定各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责任区域。
(6)指导搜救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7)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应急值班任务,根据需要具体负责有关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8)指定全省海上搜救力量。
(9)推进相邻搜救中心的搜救合作。
(10)制订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指导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11)组织全省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12)组织全省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13)完成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省海上搜救中心下设秦皇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河北省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和河北省内河搜救分中心等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分别由当地市政府组建,秦皇岛市海上搜救中心设在秦皇岛海事局,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分别设在唐山海事局和唐山曹妃甸海事处,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设在沧州海事局;河北省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设在省水产局;河北省内河搜救分中心设在省地方海事局。各搜救分支机构在业务上统一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领导。
231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本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实施本市海上搜救经费预算。
(2)负责本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救援力量调查和指定工作。
(4)具体负责本责任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5)具体负责海上突发事件(渔船除外)的善后处置工作。
(6)组织本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7)组织本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8)秦皇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同时负责秦皇岛辖区内河水域的搜救工作。
(9)完成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渔业船舶搜救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渔业船舶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负责渔业船舶安全预警预防工作。
(4)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渔船救援力量,完善渔业船舶安全通信网络。
(5)承担应急值班任务,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指挥渔业船舶搜救工作。
(6)负责渔船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7)组织渔业船舶开展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8)组织渔业船舶及有关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9)完成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内河搜救分中心主要职责(秦皇岛辖区内河水域搜救工作除外)
(1)制定河北省内河水域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内河水域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指定内河水域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
(4)承担内河水域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5)组织内河水域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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