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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条约。

  14适用范围

  141适用于河北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及河北省管辖内陆水域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河北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由交通运输部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划定。

  142适用于其他由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组织、指挥、协调或参与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143适用于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2 组织指挥体系



  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分支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搜救力量等组成。

  21应急领导机构

  设立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省海上搜救中心),由主管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有关部门、沿海市政府、省军区和有关部队为成员单位。

  省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省海上搜救的全面工作,必要时可直接组织指挥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行动的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1)河北海事局负责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和搜救应急值班工作;组织指挥专业和社会搜救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通航秩序;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负责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口岸部门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4)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交通行业有关单位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内陆水域的搜救行动。

  (5)省军区、有关部队及武警部队按照抢险救灾的原则组织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6)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7)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协调获救中国籍人员的安置;协助做好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8)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解决搜救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应急资金。

  (9)省水产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和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参与或具体组织针对渔业船舶及人员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10)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协助建立全省海上搜救医疗联动机制。

  (11)省气象局负责协调有关气象部门为海上搜救机构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12)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全省电信营运企业为海上搜救工作和应急反应行动提供通信保障;协助建立搜救通信应急联动机制,促进手机定位等通信技术在搜救工作中的应用。

  (13)省教育厅负责对广大学生进行海上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将海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和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读本。

  (14)省水利厅根据搜救工作需要提供涉及江河、湖泊水域的水文信息和水文监测技术支持。

  (15)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负责提供海洋环境观测等预警信息,根据需要组织本系统船舶、飞机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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