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污染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优先保护顺序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设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污染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7 应急保障
71设备保障
(1)加强秦皇岛海上溢油应急反应中心等国家设备库建设,作为Ⅰ级响应和区域合作的重要资源,为Ⅱ、Ⅲ、Ⅳ级响应提供保障。
(2)各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沿海市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规划,建设应急设备库,配备设备、器材,并整合有关企业资源,确保满足当地的污染应急需求,为其他海域的污染应急提供支援。
(3)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驳、油料供受、污染物接收、清(洗)舱等有关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4)沿海海水冷却发电厂、海水淡化厂以及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
(5)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就辖区内已储备的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建立污染应急设备资源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港口级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在此基础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省级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省级预案。
72队伍保障
(1)各级应急指挥部和海事部门应本着面向社会、整合资源、政策扶持的原则,注重加强社会化船舶清污作业单位建设与培养。
(2)秦皇岛溢油应急处理中心作为国家专业队伍,应本着“四位一体”(处理中心-信息中心-检测中心-培训中心)的建设原则,为广大社会化清污作业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3)沿海县级以上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当应急救援队伍不足时,当地政府应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污染应急行动。
(4)沿海化学品仓储、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
(5)各沿海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根据海运污染危害性物质性质,加强应急救护知识培训。
(6)港航企业按照预案要求组建污染应急队伍,为海上污染应急提供船艇及码头设施保障。
(7)沿海海水冷却发电厂、海水淡化厂以及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应组建污染应急救援队伍。
(8)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就本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卫生医疗应急队伍、港航企业船艇应急力量等建立资源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港口级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在此基础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省级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省级预案。
73交通运输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要求,为应急人员及装备的运送提供保障;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相关单位建立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确保应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4技术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省船舶污染应急咨询专家组,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市船舶污染应急咨询专家组。
75物质保障
为确保应急反应行动的顺利进行,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在确定现场指挥场所及指挥船舶后,必须保证后勤物资供应充分迅速,必要时通过组织指挥系统作出相应的安排。
建立相应的后勤保障储备库,并与清污物资、消防物资、医疗防护物资等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以备事故发生后紧急调拨需要。
生活物资及住宿由当地政府解决。车辆、船舶由港航企业、渔政部门解决。所有调用的人员及物资均要进行登记。
各级污染应急预案应将承担应急物质保障的单位以及可提供保障的物质及数量,作为附件列入预案。
76资金保障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费用或者相应的财务担保。必要时,省政府和沿海市政府可先行垫付应急资金,用于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急行动结束后,通过法律程序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追偿。
8 后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