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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3制定和发布

  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分为省级、市级、码头级和船舶级四个层次,其中包括特殊海区溢油应急计划《秦皇岛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1)《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级预案,由省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制定的《秦皇岛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已于2003年11月13日由交通部和省政府联合发布实施。

  (2)《秦皇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唐山市京唐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沧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统称市级预案),分别由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洗)舱,油料供受,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灌,污染清除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海事部门批准。

  (4)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海事部门备案。

  14权利和义务

  (1)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发现船舶污染事故均应立即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海事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应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和港口污染险情或事故时,均有义务尽快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海事部门报告。

  (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可能造成河北海域污染的,沿海市级以上政府、海事部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和个人应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

  15适用范围

  151适用于河北海域内发生的下列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工作:

  (1)河北海域内发生的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2)超出事发地市级预案处置范围或能力,需要省政府组织协调进行紧急应对的船舶污染事故;

  (3)发生在河北海域外,已经或者将要对河北海域构成重大污染威胁的船舶污染事故。

  152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53河北海域范围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人教〔2002〕161号文件:“关于确定各直属海事局海域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河北海域包括两部分。

  (1)下列A、B、C、D点顺序连结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A:歧河口38°37′00″N/117°30′00″E;

  B:38°37′00″N/118°13′00″E;

  C:38°18′00″N/118°48′00″E;

  D:大口河38°18′00″N/117°54′00″E;

  (2)下列E、F、G、H、I点顺序连结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E:三间河口39°14′00″N/118°04′00″E;

  F:39°00′00″N/118°05′00″E;

  G:38°50′00″N/118°40′00″E;

  H:39°08′00″N/120°10′00″E;

  I:环海寺地嘴40°00′00″N/119°56′00″E。

  16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协调联动。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持续发展。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资源整合。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领导机构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河北海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

  23指挥机构

  231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

  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河北海事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应急办主任、河北海事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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