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工作提供信息化保障,统一电子文件数据标准,指导制定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做好档案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组织协调、技术论证和项目建设评估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业务规范,统一电子档案的有关数据标准,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电子文件归档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工作中的涉密电子文件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和保管其接收范围内各单位形成的电子档案,并依法提供利用。
各专业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按行业标准负责本专业、部门电子档案的接收、管理、利用。
第十一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负责属于本单位归档范围的电子文件的收集和归档、整理、管理、移交工作。
第三章 收集与归档
第十二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当实时收集电子文件,并即时备份,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确保电子文件安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归档范围的电子文件,应当进行收集: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的重要报送件;
(四)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正式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的形成过程稿;
(五)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
电子文件在收集时,应当同时收集相应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