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征地、拆迁、安置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市政建筑施工资质;
(二)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下的项目,应当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三)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应当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涉及拆迁、安置建房的,应当具备市政建筑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
第七条 社会投资人提供资金并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程资质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信能力和项目资本金的出资能力:
(一)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下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社会投资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上的项目,社会投资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社会投资人投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其可用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投资额的25%;
(三)社会投资人投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时,需提供银行信用级别证明文件;不能提供银行信用级别证明文件的,需提供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授信或承诺。
第八条 社会投资人只提供资金,不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社会投资人的选择和确定
第九条 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国有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昆明市有关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招标机构并在监督机关的监督下,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和确定社会投资人。
第十条 涉及宽四十米以上道路建设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可由国有投资公司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选择和确定社会投资人后,委托建管公司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较强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若参与土地出让竞买,允许其将前期支付的经审计确认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作为竞买履约保证金,但不得抵作土地出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