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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上级代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上级指定的金库或财政专户;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市以下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市政府或者市财政规定执行。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办理,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库(费):

  (一)误缴、错缴、多缴政府非税收入的;

  (二)由于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费)手续的其他情形。

  政府非税收入的退库(费),按程序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或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九条 办理政府非税收入退库(费),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核实后,由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填写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制发的退费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费)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部门预算。

  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相关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由同级财政统一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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