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明确执收单位的,由明确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明确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具有代征职能的其他单位代征政府非税收入,具有代征职能的单位不得拒绝。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政府非税收入。
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定期报送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 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报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复审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所需费用列入当年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