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九)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十)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一)财政性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依法设定的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严格的收(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收支脱钩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监督机制,切实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 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政府非税收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牵头组织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和组织执行等工作。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