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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咨询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和政府采购及其他服务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对本市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代理机构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市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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