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对正在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调查并被初步认定为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第三十八条 市招监办应当对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评标专家考核、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工程质量、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第四十条 建立重大项目联网监控制度。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将每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中标企业、中标价格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招标人应定期将每项重大工程的工程进度、设计变更、累计投资、工程结算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
招标投标工程信息数据库中有关信息应定期报项目审批部门,以便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和投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组成的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招标投标重大案件或者投诉的查处。
市招监办对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处理:
(一)有索贿、受贿行为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