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方式的;
(七)拟公开招标项目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报市招监办备案。
第十二条 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市招监办编制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人在编制上述文件时,对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条款应当作特别说明,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应发出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截止7个工作日前停止答疑和修改招标文件,逾期答疑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和现场踏勘。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必须设置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作为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须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编制、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经编制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企业公章后方可对外提交。
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拦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