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交易、全面监管的原则,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和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下列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的采购: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含各级政府批准的BT、BOT)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招标文件的审核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