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来,我市违法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我市的土地市场秩序。为坚决遏制和打击非法占用土地及建设的行为,维护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和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清理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违法行为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下列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列入清理范围:
(一)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承租、承包、联营、合作等以租代征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以及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擅自占用农地,建设“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或建成后向社会出租的;
(二)村级组织与外来投资者以“合作经营”的方式或名义擅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搞非农建设的;
(三)未经合法审批,以“建设新农村”等名义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
(四)以兴建农庄、观光农业等为由,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从事非农建设的;
(五)其他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
城中村改造不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内容
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占用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等(详见附表)。
三、清理时限
该项工作具体分为自查、清理审查和总结汇总三个阶段,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一)自查阶段
从2010年7月8日至7月20日,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单位,按要求清理并填写相关统计表,并按规定时间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送纸质、电子文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