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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人后,在15个工作日内需将采购情况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报市招监办备案。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向昆明市财政局填报《昆明市政府采购实施项目情况表》,同时报备采购合同副本及发票等。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以及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手续办理。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执行及项目验收进行检查,市招监办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检查。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由市招监办、市财政局联合调查、处理。并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昆明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问责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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