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市交易中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及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受市招监委委托对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政府采购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场内政府采购活动秩序。
本办法适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在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实行分散采购。
第八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上述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二章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九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昆明市财政局依法审核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上报市人代会审批;市人代会批准后,与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采购人执行。
年度预算执行中经批准追加、调整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也是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