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负责)
(5)全面提高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的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省、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厅配合)
(7)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省商务厅负责)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正常运行。(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2)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厅、省物价局配合)
(3)积极探索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中央和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补助。(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工作目标:
(1)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配合)
(2)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省卫生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3)研究拟定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省编办牵头,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配合)
7.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省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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