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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公务卡申报、使用、结算流程,按照以下编码规则统一编制公务卡账户信息库,在符合规定范围内为预算单位提供优惠,公布和兑现承诺的公务卡服务优惠措施,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工作,并及时解决公务卡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1.区分昆明、县(市)区的地域标识;

  2.区分昆明、县(市)区级单位的单位级次标识;

  3.区分预算单位的单位名称标识;

  4.区分个人所在预算单位部门标识;

  5.区分个人标识。

  (二)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三)按照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准确地为财政主管部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四)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按照所在预算单位要求办理公务卡,并妥善保管、规范使用。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政和《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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